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骗取学员费用
【标题】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骗取学员费用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街道教育展会上遇到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李某(身份造假)。李某以能办理考试包过服务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联系方式并转账约3.5万元。期间要求脱离正规平台交易,使用个人二维码收款,后以各种借口拖延并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但涉案资金未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李某个人行为,且已提供服务,否认与张某某存在合同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李某身份证明材料。张某某提供完整通话记录和二维码收款截图,公司仅能出示营业执照但无法证明李某授权。仲裁员现场核查电子数据,确认李某使用伪造身份进行交易。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某虚假身份负有监管责任,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部分培训费用共计2.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对员工身份审核及交易监管,学员需核实对方资质并保留完整证据链。通过非正规渠道交易易陷入诈骗风险,发现异常应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