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索赔案
【标题】财务人员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索赔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被伪造身份实施诈骗导致经济损失,引发民事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办理公司维修服务相关业务时,被伪装成投资老师的骗子诱导下载虚假APP。对方以公共服务办理为幌子,要求其通过网贷提现后转账至虚拟币账户,期间多次要求屏幕共享操作。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导致约3.5万元损失,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导致损失,公司则称其已尽到工作流程管理责任,且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擅自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APP界面截图及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公司辩称内部流程已明确禁止虚拟币交易,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充分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过错,结合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的过失,酌情判定公司承担6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电子交易风险提示机制,员工需提高对虚拟币交易的警惕性。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固定电子数据,通过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