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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3.5万元

【标题】员工被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项目涉及网络借贷场景引发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加入投资学习群组,群内成员自称'投资导师'李某。对方以提供独家理财课程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缴费。在完成转账后,李某以'办理退费'为名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期间诱导其将资金转至境外账户。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司主张追缴违法所得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且未履行监管责任;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未与公司产生直接合同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群聊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要求屏幕共享的短信截图。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也未说明资金流转异常情况。仲裁员要求公司就是否存在内部管理漏洞进行说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教育培训资质瑕疵及未尽审核义务,裁决追缴违法所得但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典》第1165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培训资质审查机制,警惕员工被诱导进行异常资金操作。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平台投诉与公安机关报案双轨维权,避免私下脱离监管渠道交易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