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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用户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标题】投资用户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因对方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对方以办理公共服务资质为由,要求其先行垫付3.5万元费用,并承诺后续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返还投资款及佣金。张某某根据聊天记录中显示的'领导'身份信息,通过支付宝向陌生账户转账后,发现对方实为虚假身份,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已尽到审查义务,且交易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应属用户自主操作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交易数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告知义务,也未证明交易对手身份真实性。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提供的电子证据链,认定存在重大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3.5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以及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

【分析启示】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