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案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购物,遭遇虚假代购诈骗纠纷,案由涉及网络购物诈骗及身份冒充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购买进口商品,客服人员以'可提供优惠'为由引导其添加私人微信进行代购。对方伪造公司客服身份,要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5万元货款,并承诺次日返还佣金。张某某按指示完成转账后,对方失联且未履行承诺,资金被迅速转移至第三方账户,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用户自行操作,且未发现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商品订单信息,证明对方使用伪造身份诱导交易。公司提交平台交易日志显示无异常操作记录,但未对私聊行为进行有效监控。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固定规则,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平台监管责任,冻结涉案账户并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基于欺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电商平台需完善私聊监控机制,用户应警惕非官方渠道交易。电子数据固定需注意证据完整性,建议通过公证方式保存聊天记录。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向平台反馈并报警,避免单独与陌生人进行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