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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转账凭证成关键证据

【标题】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转账凭证成关键证据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张某某被要求转账3.5万元至某银行对公账户用于'征信修复',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移。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求职时,与某科技有限公司HR李某某达成用工意向。4月15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称公司高管王总要求紧急转账3.5万元至指定对公账户用于'征信修复',否则将影响公司业务。张某某信以为真,于4月18日通过平台支付3.5万元。事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且王总并未实际指示转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转账系员工个人操作,且未收到款项,否认任何责任。双方就电子证据真实性及转账性质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平台转账凭证及账户流水。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调取平台原始数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验证电子证据,确认聊天记录时间戳有效,但无法核实账户实际收款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到用工审核义务,对员工造成误导,判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5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则;《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工规范要求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核用工流程,警惕网络诈骗风险。劳动者遇紧急转账要求需核实身份,保留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电子证据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平台应完善信息安全机制。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