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以征信修复名义诈骗3.5万元

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以征信修复名义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以征信修复名义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顾问岗位,公司以投资理财培训为名招聘,实际从事荐股及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金融理财师'招聘信息,应聘通过后被安排参与股票荐股业务。公司业务员李某(冒充投资老师)以'征信修复可提升贷款额度'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引导其将3.5万元投资款转入虚拟币账户。后张某某发现无法提现且公司拒绝返还资金,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荐股业务性质,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对称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自愿投资行为,且已提供部分培训服务,资金用于平台项目运作。双方就是否存在诈骗故意及资金用途产生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银行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虚拟币交易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资料,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话术和资金非法转移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3.5万元,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20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禁止以虚假承诺骗取老年人财物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1. 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中需警惕'征信修复'骗局 2. 虚拟币通道资金转移具有高度隐蔽性 3. 招聘平台应加强金融类岗位资质审核 4. 老年人投资需子女陪同决策,避免轻信'投资老师'承诺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