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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冒充公检法诈骗微信转账提现受阻

【标题】学生被冒充公检法诈骗微信转账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当事人张某某为某高校学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旅游服务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低价旅游广告,通过微信联系后被诱导缴纳约3.5万元旅游费用。对方以'公检法人员'身份要求其配合'案件调查',并声称需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保证金。张某某按指示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公司已失联且无法提现,遂向平台举报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正常旅游服务纠纷,称张某某主动扫码付款属自愿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张某某提供完整的转账记录及对话截图,但未能出示公司实体经营资质。公司仅提交虚假的旅游合同,经核实聊天记录中存在诱导性表述但无明确诈骗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已支付费用的80%,驳回剩余20%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条款,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证据链存在瑕疵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遭遇'公检法'身份诈骗需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数据,维权时注意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举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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