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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网络求职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对方以招聘直播运营为由要求其缴纳培训保证金。李某某冒充公司主管发送伪造的录用通知短信,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直播带货资质,且李某某身份虚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错过止付窗口。期间该公司以'提现受阻'为由拖延处理,导致张某某损失扩大。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招聘人员构成欺诈,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公司辩称转账系与个人签订的培训协议,且已将款项转交第三方平台,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报案回执。公司仅提供虚假的培训合同模板。经质证,仲裁委认定李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公司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责任部分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返还张某某2.8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结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认定公司存在过错责任。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及岗位真实性,警惕'培训保证金''直播带货'等诱饵。遭遇诈骗需及时报警并保存转账凭证,避免错过止付时效。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职务行为承担审慎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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