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金融机构诱导扫码转款遭索赔
【标题】冒充金融机构诱导扫码转款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电信诈骗被申请人起诉,案由为民事欺诈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是某银行客服的电话,对方以提升信用额度为由推荐虚假投资平台。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所谓平台系伪造,且收款账户与该公司无关。期间多次电话沟通并留存聊天记录,最终确认遭遇电信诈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转账资金;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主动联系且未签订合同,认为属于商业风险而非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电话录音、支付宝转账记录及伪造平台界面截图。被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且承认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进行转账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引导脱离平台交易的欺诈行为,判定其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来电要求扫码付款,核实机构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建议保留完整通讯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收集证据。对于非平台渠道的交易要求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