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招聘人员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招聘产生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主管的李某某。对方以高薪职位为诱饵,诱导张某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设备,承诺先返还2000元定金。张某某按指示向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后,发现对方已失联,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调查发现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注册微信账号,且涉案对公账户存在异常跨境资金流转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应全额赔偿,公司辩称与李某某无隶属关系且已将款项转至个人账户,要求按民事纠纷处理。双方对转账性质及公司责任范围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调取微信聊天记录、APP交易截图及银行流水,发现张某某转账至公司对公账户后资金流向境外。经司法鉴定确认李某某微信账号与公司注册信息不符,且公司未对异常交易进行风控拦截。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对李某某的诈骗行为存在监管过失,判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约2.4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劳动法》第93条(用人单位管理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招聘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先返小利后索要大额转账的套路。用人单位应完善对公账户资金监管机制,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阻断。本案警示:电子证据需及时公证保全,跨境资金流转应留痕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