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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贷款专员诈骗虚拟币

【标题】婚恋平台贷款专员诈骗虚拟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用户,因网络购物场景中遭遇虚假平台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专员的李某某。对方以可办理贷款为由,要求其先缴纳约3.5万元手续费,承诺通过屏幕共享操作可确保资金安全。张某某按指示将虚拟币转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账户,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李某某账户实为第三方操控,资金流向无法追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且未核实专员身份,要求全额追回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交易过程由用户自主操作,不承担第三方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后台数据确认李某某身份造假,审查张某某提供的网站截图及转账记录发现平台存在诱导性宣传。公司未能出示有效风控措施证明,张某某提交的屏幕共享记录显示专员使用伪造资质文件。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退还张某某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对注册人员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用户需警惕婚恋场景中出现的金融交易要求,保留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可有效维权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