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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老师诱导下载APP诈骗案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老师诱导下载APP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电商平台网购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名为'证券资格速成班'的课程,对方以'投资老师'身份承诺可包过考试并提供内部资料。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后,被要求下载指定APP进行'数据验证'。张某某发现该APP为虚假平台后报警,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挽回。期间对方多次通过聊天记录诱导其继续投资,声称'征信修复'可解决账户异常问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资质、伪造教师身份构成欺诈,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选择非正规渠道交易,且已履行教学义务,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交易合法性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投资老师'的全部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APP注册信息。公司虽否认聊天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调取电商平台交易数据,确认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且未取得教育资质。经电子数据固定程序,认定张某某确受虚假信息误导而转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全部培训费用,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认定公司通过伪造教师身份、虚构征信修复服务构成民事欺诈,张某某作为网购用户因轻信高危服务承诺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提供诈骗信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网购用户需警惕'包过''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机构资质。电子证据保全应注重完整性,聊天记录需保留时间线和身份验证信息。电商平台应强化对高危服务的审核,完善交易风险提示机制。维权时应注意证据时效性,及时固定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