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投资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退休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资平台服务。本案为诈骗纠纷,涉及虚拟币交易及平台责任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所谓'投资导师'李某某好友,对方谎称能修复征信并承诺高额回报。在电信网络诱导下,张某某使用屏幕共享功能接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平台,将约3.5万元转入虚拟币账户。后因平台要求脱离原有交易渠道,张某某发现异常并报警,涉案资金至今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已明确告知虚拟币交易风险,且张某某主动要求脱离平台操作,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平台操作录像。被申请人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亦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认定平台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资金约3.5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及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因延迟维权影响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