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HR冒充诈骗贷款款被追偿
【标题】求职者被HR冒充诈骗贷款款被追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遭遇诈骗,涉及贷款审批通过承诺及资金被转走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面试时被告知需缴纳3000元'贷款资质审核费'。公司员工李某(后查实为团伙成员)以'帮助通过贷款审批'为由,要求张某某将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对方以'账户异常需补交费用'为名分三次要求转账,累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无贷款审批资质,且李某身份造假,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公司员工,公司应承担诈骗责任;公司否认李某代表公司,称其为第三方合作人员,且已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公司对公账户流水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截图,无法证明李某无代理权限。仲裁委要求双方进行账户资金流向核对,发现公司账户在收到款项后24小时内将资金转至关联企业账户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限期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但扣除已支出的贷款平台服务费5000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86条;《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授权管理,求职者需核实企业资质及人员身份,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转账并保留证据。本案中公司对公账户异常流转与员工身份冒充行为构成连带责任,但部分费用因实际支出未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