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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客服骗3.5万元货款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客服骗3.5万元货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市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关系,因货款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由要求先垫付货款再返佣。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且对方失联,遂报警但因报案不及时未能及时冻结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货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内部操作失误,认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网站截图等证据。公司虽否认诈骗但无法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冒充客服骗取货款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

【分析启示】个体经营者应核实交易对方身份信息,警惕高回报诱惑,使用正规支付渠道。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