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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被冒充公检法骗转虚拟币保证金

【标题】财务人员被冒充公检法骗转虚拟币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因贷款征信问题遭诈骗,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处理公司贷款业务时,收到自称'某市公安局'的微信好友请求。对方以贷款保证金需通过虚拟币通道缴纳为由,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配合操作。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按指示将公司账户资金约3.5万元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次日发现账户异常,支付记录显示资金已被转移至境外平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受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导致资金损失,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则称财务操作流程存在漏洞,认为张某某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账户异常截图等证据。公司辩称操作流程符合规范,但承认未对员工进行反诈专项培训。经调查确认诈骗分子通过伪造警号和案件编号实施诈骗,且虚拟币转账无法追溯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遭遇电信诈骗,公司因未履行岗位培训义务需承担30%管理责任,裁决公司赔偿因诈骗导致的损失2.5万元,张某某自行承担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8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金融机构反诈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财务操作规范并定期开展反诈培训,个人遭遇类似情况需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虚拟币交易存在天然风险,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通过非正规渠道转账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