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平台冒充老师诈骗用户被判赔
【标题】投资平台冒充老师诈骗用户被判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案由涉及冒充投资指导人员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二手数码产品时,被客服推荐所谓'内部投资渠道'。对方通过伪造投资老师身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3.5万元所谓'保证金',期间多次使用虚拟号码进行虚假沟通。张某某按指示完成转账后,发现对方账户异常无法联系,遂向平台投诉未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用户自主操作且已提供交易记录,否认存在虚假宣传。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投资交易及资金流向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完整证据链,张某某提供微信转账凭证、15次通话记录及聊天截图,公司仅出示平台交易流水。经比对发现聊天记录中投资老师使用与公司无关的微信号,且资金在24小时内被转至多个境外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裁决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责任条款,结合《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侵权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保留完整沟通记录。平台需强化账户真实性审查,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冻结并报警。遭遇资金快速转移应立即保全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