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购物平台看到低价商品信息,通过二维码联系所谓'投资导师'李某。李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推荐虚假理财APP,声称可获取高额回报。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平台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实为第三方控制,且APP无法登录。李某以线下见面为由要求进一步转账,张某某察觉异常后报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虚构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仅提供平台信息且已尽告知义务。核心争议在于平台真实性、资金流向及公司是否参与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APP截图、转账凭证及二维码收款记录作为证据。被申请人虽质疑电子数据有效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收款账户进行溯源分析,确认账户异常交易特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诱导性宣传行为,且未履行平台资质审查义务,裁决返还全部投资款项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低价引流陷阱,保留转账记录及异常账户证据,发现诈骗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