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3.5万元
【标题】微信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张某某为投资用户,案件涉及第三方支付与虚拟币通道资金转移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二手交易平台购买电子产品。交易过程中,对方通过微信联系声称需进行紧急止付,诱导其将款项转入虚拟币交易平台。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平台未对交易对手身份进行有效核实,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及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构成共同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平台辩称仅提供交易平台,未参与资金转移,属用户自主操作。双方对资金流向与平台责任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调取微信聊天记录与第三方支付流水,发现平台客服曾引导用户通过虚拟币通道完成支付。平台未能出示有效风控措施证据,张某某提交的支付记录显示资金在24小时内被转至境外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审核失职,判决其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平台未履行必要审核义务导致用户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警惕冒充机构诈骗,保留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平台应完善身份验证机制,用户勿轻信紧急止付等话术,避免将资金转入非正规支付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