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微信转账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微信转账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场景中遭遇精准信息诈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被冒充公司财务总监的微信账号以'贷款征信需转账'为由要求操作安全账户。该账号通过获取张某某个人信息,伪造贷款合同,谎称需支付保证金,诱使其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资金流向显示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后迅速转出,公司财务人员未发现异常交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诈骗并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认为转账系员工自愿行为且未签订任何协议,不构成劳动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微信转账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及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电商平台交易明细,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仲裁员要求调取银行流水及平台风控数据,发现转账账户与公司无关联,但无法确认诈骗者身份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遭遇精准信息诈骗,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仅支持其部分诉求。公司需承担70%责任,张某某因未核实转账对象身份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严格验证对方身份,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支付凭证。企业应加强员工金融安全培训,对异常转账及时核查。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单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