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团伙伪造返佣诈骗学生家长
【标题】教育培训团伙伪造返佣诈骗学生家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直播带货项目学员,该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开展网络购物诈骗活动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直播平台参与网购培训,对方承诺垫付购物款后可获返佣。培训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诱导其扫描二维码接收所谓'预付款'。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共计收到约3.5万元款项,但后续发现该款项被转入第三方账户并快速转出。因未及时提供转账凭证,导致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培训机构及团伙成员已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返佣机制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合作模式纠纷,认为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推广义务且存在操作失误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申请调取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异常流动,审查通话记录证实存在诱导性操作。公司虽提交所谓合作协议,但关键条款缺失且未加盖公章。针对资金去向,仲裁委要求公司说明账户关联性,但未获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调查费用,认定其存在诱导学员资金转移的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关于证据保全的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教育培训需警惕'先垫付后返佣'话术陷阱,建议学员开通转账提醒并留存完整证据链。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错过止付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