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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理财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理财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理财平台运营方,案由涉及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冒充投资导师的账号,被诱导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理财APP。平台宣称年化收益率达15%的高收益理财项目,承诺低风险。张某某投入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APP于2024年8月被下架。平台客服要求其通过网贷平台提现后再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损失全部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虚构收益数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理财项目真实,要求张某某提供交易明细证明资金流向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截图及网贷提现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平台注册协议。庭审中双方就平台真实性及资金去向展开激烈辩论,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被下架时间与资金损失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充分证明资金直接转入诈骗账户,仅支持其主张的7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关于欺诈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高收益承诺。建议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平台异常应立即停止交易并报警。仲裁机构对证据链完整性要求严格,单方证据可能影响胜诉结果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