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追回
【标题】老人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职工,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购买维修服务,遭遇诈骗导致资金损失,现主张追回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浏览家电维修服务时,被客服以'公检法联合办案'名义要求添加微信。对方伪造文书称需缴纳3.5万元保证金方可办理案件,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非本人账户转账。期间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后以'系统升级'为由拒绝提现,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存在审核漏洞;平台方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交易风险应由用户自行承担,且无法证明与诈骗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平台方质疑电子证据完整性。经审查,仲裁委确认平台未履行身份核验义务,且第三方账户与平台无业务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3.5万元,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2条: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应当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需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1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用户身份核验义务。
【分析启示】老年人应警惕'公检法'名义的线上收费要求,优先选择线下正规渠道办理业务。平台需强化收款账户真实性核验,用户应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并核实对方资质,发现异常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