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2024年某月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公司高管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代理海外代购为由,要求其通过线下现金交易支付货款。张某某在约定地点交付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提供的账户存在异常交易记录,且对方身份与公司登记信息不符。事后通过监控视频发现李某实际为陌生人员,且该账户在交易后迅速转走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款项;李某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否认诈骗指控并拒绝返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社交平台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监控视频,李某无法提供代购商品实物及交易凭证。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通过社交平台获取虚假交易信息,并按指示前往某商圈指定地点完成现金交付。李某在庭审中承认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充领导,但声称已将资金用于'业务周转'。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构成诈骗,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全部赔偿请求,但要求其提供资金去向说明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76条关于民事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社交平台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避免脱离平台私下转账。建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申请案件串并,通过监控视频等物证固定诈骗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