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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客服诈骗未及时止付损失3.5万元

【标题】冒充银行客服诈骗未及时止付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案,张某某为该公司员工,案由涉及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的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购买电子产品时,遭遇自称银行客服的电话诈骗。对方以账户异常为由,诱导其通过平台客服联系,并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共享屏幕验证身份。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将3.5万元转账至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已被封停,意识到受骗并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平台安全提示义务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已履行用户协议约定的告知义务。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应就用户未及时申请止付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涉案金额认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客服对话截图,公司提供用户协议及账号封停通知。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提示义务履行情况及用户操作轨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公司虽履行协议义务但未建立有效反诈预警机制,酌情判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电子商务法》第38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提醒公众警惕冒充金融机构的诈骗话术,发现异常转账应第一时间冻结账户并报警。平台需完善风险提示机制,用户应增强资金安全意识,避免因错过止付窗口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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