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税务人员诈骗虚拟币遭部分追责
【标题】冒充税务人员诈骗虚拟币遭部分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账户异常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陌生来电,称其公司账户存在异常需缴纳虚拟币保证金。对方通过伪造办公环境、模仿专业用语等方式获取信任,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进行'验证'。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向对方转账约3.5万元虚拟币。事后发现账户未实际异常,遂于2024年某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税务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追回虚拟币;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转账系自愿交易,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聊天记录。公司方质疑屏幕共享过程证据缺失,但承认曾收到异常通知。仲裁员结合虚拟币交易特点及诈骗常见手法,认定存在合理怀疑但证据链尚未闭合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行为,但因虚拟币属性特殊及证据瑕疵,仅支持返还部分资金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虚拟货币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共服务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虚拟币交易需保留完整操作记录,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冻结相关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