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假贷款业务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看到贷款广告,声称可办理无需抵押的快速贷款。对方要求其携带身份证至线下网点办理,伪装成公检法人员进行威慑。张某某按指示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并无贷款资质,且资金被迅速转移至境外账户。银行流水显示其多次向该公司账户转账,但未收到任何贷款发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该公司虚构贷款业务,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流程,张某某主动要求缴纳费用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及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确认张某某多次转账至该公司账户。公司未能提供实际贷款业务证据,且其员工在聊天记录中使用公检法人员身份进行威胁。仲裁员要求公司说明资金去向,但未获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通过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判决退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承担调查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对虚假贷款宣传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虚假贷款广告,核实机构资质及人员身份。遭遇资金被转走应立即报警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追索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