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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冒充银行诈骗投资款提现受阻

【标题】某科技公司冒充银行诈骗投资款提现受阻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求职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项目推广工作。公司以学历提升为名诱导投资,涉嫌通过伪造金融机构资质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网站应聘文职岗位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提供'学历提升'服务为由吸引。公司工作人员声称需通过贷款审批程序,要求张某某使用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期间,冒充银行客服人员通过线下接触方式指导操作,诱导其通过扫码支付完成'贷款认证'。后因平台提现受阻,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并报警,但已无法追回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金融机构合作背景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合作流程,转账行为系员工自主操作,且未签订正式合同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监控视频确认线下接触过程,审查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向异常账户。公司虽提供所谓'合作文件',但经核实均为伪造。双方就'是否存在履约能力'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贷款审批通过的虚假证明材料及扫码付款的诱导过程。

【仲裁结果】裁决认定公司存在虚构金融机构资质、伪造贷款审批程序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且部分转账凭证缺失,仅支持其主张的7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结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培训类企业以'贷款审批'为名实施诈骗,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合作机构资质。遭遇资金冻结应及时保存转账记录、通讯证据,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