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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诈骗征信修复费被仲裁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诈骗征信修复费被仲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公司涉嫌违规操作导致其征信受损,双方就征信修复费用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浏览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以'公检法工作人员'身份添加好友。李某某声称公司存在违规贷款行为导致张某某征信异常,需缴纳3.5万元'征信修复保证金'。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某转账3.5万元后,李某某以'调取平台信息'为由要求进一步支付费用,随后失联。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并无相关资质,且资金流向显示款项被用于偿还企业主个人债务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企业主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辩称该费用为正常征信修复服务费,且已开具发票,主张部分抵扣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支付宝转账记录及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公司资质。企业主未出庭应诉,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存在虚构身份骗取钱财行为,且公司未提供有效服务凭证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主返还全部3.5万元款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2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处理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骗局,核实对方身份时应要求出示执法证件。网络转账前务必确认对方资质,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企业主若存在欺诈行为,除民事追偿外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