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员工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带货员工,因公司要求将客户款项转入虚拟币通道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直播带货主播期间,公司财务人员李某以'平台政策调整'为由,要求其将客户支付的约3.5万元货款通过微信转账至指定虚拟币账户。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后,向公司反映情况,但经理王某称'这是投资理财通道',并冒充银行客服通过电话指导其操作。后张某某发现虚拟币账户无法提现,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虚拟币投资理财事实,诱导其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公司辩称员工应遵守工作流程,未核实转账要求的合法性,认为损失系个人操作不当造成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虚拟币交易明细及银行流水,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制度文件。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虚构投资通道等行为,但员工未尽审慎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因违规操作产生的损失约2.8万元,对剩余损失因员工未完整保存证据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警惕虚拟币诈骗陷阱,员工应留存完整证据链,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欺诈行为,发现异常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