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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冒充客服诱导转账诈骗

【标题】财务人员冒充客服诱导转账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案由涉及虚假投资平台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办理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共服务时,被冒充财务部客服人员的陌生来电以贷款审批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对方通过伪造公司通讯录获取信任,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随即报警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导致被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财务人员系个人行为,且已告知需通过官方渠道办理业务,否认存在管理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出示微信转账记录与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公司未能提供员工通讯录管理规范及风险防范措施证据。仲裁员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认定企业存在监管漏洞,要求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需承担70%赔偿责任,退回张某某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关于平台审核义务的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内部通讯管理机制,员工遇异常转账要求需及时核实;个人应提高警惕,通过官方渠道办理业务,保留完整证据链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