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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员工3.5万元被判刑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诈骗员工3.5万元被判刑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链接,被引导至冒充政府部门的电话场景。诈骗分子以核查社保资金为由,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至所谓'安全账户',并诱导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至境外账户,后发现被骗遂报警。公安机关查明该诈骗团伙通过社交平台批量获取企业员工通讯信息,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跨境资金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进行反诈培训导致损失,公司则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诈骗系个人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通话记录及社交平台对话截图。公司虽提供员工入职培训记录,但无法说明为何未针对新型诈骗手段进行专项警示。经质证,诈骗分子使用的企业名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相似性,且短信链接域名与公司官方域名高度近似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尽核实义务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28条用人单位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动态反诈预警机制,员工需提高对'安全账户'等话术的辨识能力,建议对大额转账建立双重验证制度,保留所有通讯记录作为证据链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