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客服诱导转账致损失扩大遭索赔
【标题】企业主冒充客服诱导转账致损失扩大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电信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涉及通过微信平台实施的虚假平台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被对方以缴纳培训费为由诱导至伪造的招聘网站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在完成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网站系虚假平台,立即尝试通过银行止付但已错过72小时紧急止付窗口。公司企业主李某以线下操作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导致张某某无法追回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交易发生在虚假网站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张某某承担举证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屏幕共享过程的电子证据保全情况,认定张某某虽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但已形成初步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扣除因未及时报警导致的0.7万元追损困难部分,同时认定企业主李某存在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第1184条财产损害赔偿规定,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关于电子证据保全的指引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合规培训,个人应警惕'屏幕共享'等新型诈骗手段。遭遇资金损失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微信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错过止付时限。仲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直接影响案件胜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