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中奖短信诱导转账3.5万元遭诈骗
【标题】张某某中奖短信诱导转账3.5万元遭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因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教育培训平台被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自称某教育平台的中奖短信,被引导至虚假网站注册会员。客服冒充平台工作人员,以领取学历提升资格为由要求开启微信屏幕共享功能,并发送伪造的平台信息截图。张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系虚构机构,遂于2024年8月报案,但已无法追回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平台构成诈骗,公司辩称其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且已提示需谨慎核实资质。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转账与诈骗的因果关系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调解,张某某提交了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员工曾进行过资质审核,但无法说明平台真实性。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认定虚假平台运营主体,确认诈骗行为与转账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
【分析启示】网络中奖信息需警惕,核实平台资质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诱导转账时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建议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保持高度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