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因网络贷款需求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后遭冒充贷款专员的诈骗分子骗取钱财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可办理快速放款为由,诱导张某某下载伪造贷款APP并签署空白协议。在所谓的'征信审核'环节,李某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平台刷流水5万元,承诺可协助通过贷款审批。张某某按指示将2万元现金交给李某,并通过手机银行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APP无法登录且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记录,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超时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专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已通过APP截图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否认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现金交付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公司仅提供格式化的贷款协议模板,无法证明与张某某存在实际业务往来。仲裁员结合APP异常数据及转账时间线,认定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公司存在未核实代理权限、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但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的认定标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严格审查业务代理权限,个人需核实对方资质及交易真实性。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办理止付手续,保留APP截图、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对于要求现金交付或屏幕共享的贷款业务,应提高警惕避免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