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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银行客服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银行客服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银行客服的陌生来电,对方以账户异常为由要求其配合操作。在电话指导下,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并按指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期间对方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验证身份,张某某未察觉异常直至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被申请人辩称未授权第三方操作账户,且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断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通话记录、网贷平台银行流水及电子证据截图,被申请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证据进行技术鉴定,确认通话记录中存在伪造的银行标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轻信冒充金融机构的电话诈骗导致损失,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自称金融机构的陌生来电,核实身份应通过官方渠道。遭遇诈骗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避免因延迟报案影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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