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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冒充老师诱导购物3.5万元遭诈骗

【标题】学生被冒充老师诱导购物3.5万元遭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为名实施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账号,对方以能代办证书为由诱导下载某投资APP。在'教育培训'幌子下,张某某被要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多次网络购物操作,累计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以'退款理赔'为名要求其继续支付手续费。后该APP被平台封停,张某某发现被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冒充投资老师实施精准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称张某某自愿参与教育培训项目,相关转账系真实交易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支付凭证,被申请人仅提供APP运营协议。仲裁委认定聊天记录与转账时间吻合,但缺乏实际培训服务证据,支付记录显示交易对手为虚拟账户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本金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113条: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保留完整证据链。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协助用户核查交易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本案警示:教育培训类诈骗常借'证书代办''退款理赔'等名义实施,学生群体需提高警惕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