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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诱导直播购物遭诈骗

【标题】婚恋平台诱导直播购物遭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建立联系,后被卷入网络购物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李某。对方以办理信用卡提额为由,引导其在直播带货平台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电子产品。期间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所谓'金融系统',并以需支付现金才能办理退款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实际发货且无法提供合同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及赔偿;公司辩称交易系自愿且已提供商品,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交易时段的直播录像及平台聊天记录,公司提交了部分订单截图。经核对,直播带货平台显示商品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但无法提供与张某某的正式合同。仲裁员就屏幕共享操作的合法性进行重点质证

【仲裁结果】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部分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遭遇诈骗要及时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对于直播带货中的金融类宣传,应特别注意核实机构真实性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