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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遭遇虚假荐股骗局损失3.5万元

【标题】投资理财遭遇虚假荐股骗局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因涉嫌股票荐股诈骗引发纠纷,张某某为投资用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浏览商品时,被自称证券分析师的李某某(化名)添加好友。李某某以'内幕消息'为诱饵,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进行股票投资。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协议后,李某某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指导操作,随后以'系统故障'为由引导其脱离正规证券平台进行私下交易。投资失败后张某某发现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且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证券投资资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及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诈骗罪,要求追缴全部损失;公司方辩称系投资风险,且已履行合同约定服务。双方对交易性质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等材料。公司方虽提供了部分业务记录,但无法证明其具备证券业务资质。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屏幕共享操作记录及第三方支付流水,确认存在违规操作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但因证据链未完全闭环,判决其承担70%责任。责令公司限期退还投资本金2.45万元,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产品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关于非法荐股行为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警惕网络荐股陷阱,核实机构资质及人员身份。签订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避免开启屏幕共享等敏感权限。发现被骗后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