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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对象冒充平台诱导转账3.5万元被认定诈骗

【标题】婚恋对象冒充平台诱导转账3.5万元被认定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婚恋纠纷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案由涉及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的李某。李某以提供征信修复服务为由,诱导张某某下载伪造的征信管理APP,谎称可帮助其快速获得贷款额度。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李某要求其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作为'保证金',并多次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配合操作。期间李某伪造公司文件,谎称已与银行对接,诱导张某某点击虚假链接提交个人敏感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款项系商业合作保证金,否认与李某存在职务关联,主张张某某存在过错。双方对李某是否为公司员工、转账用途性质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内部员工名单及银行流水。经核对,李某使用公司名义但未在员工名单中显示,且资金流向未体现公司实际使用。仲裁员要求对通话记录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李某使用公司对公账户进行诈骗活动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分析启示】网络交友需警惕身份冒用,切勿轻信所谓'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资质,发现异常资金往来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好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链关键节点。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