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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骗3.5万受害者获赔

【标题】冒充公检法骗3.5万受害者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投资者,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公安民警的李某。对方以张某某存在贷款征信异常为由,要求其注销网贷账户并缴纳3.5万元'征信修复费'。通过社交平台多次沟通后,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2.8万元。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李某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公司APP存在诱导用户提供个人信息的条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已通过APP截图证明用户知情同意,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APP注册协议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虽提供用户协议,但无法说明李某身份真实性。仲裁员要求对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核验,确认转账记录与诈骗信息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用户泄露个人信息的过错,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行为构成诈骗,判令公司赔偿张某某2.5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核验义务,投资者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电子证据需通过哈希值校验等技术手段确保真实性,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