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者微信理财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者微信理财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微信投资诈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虚假平台诱导投资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求职群添加某科技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可提供高收益理财项目。经多次诱导,张某某通过二维码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网站且无法提现,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期间对方以'投资老师'身份持续沟通,要求下载虚假APP进行操作,张某某始终未签订正式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身份及平台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与张某某系平等民事主体,转账行为属自愿投资,且未实际提供服务,否认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网站截图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但指出张某某未核实平台资质。仲裁员要求补充证据后,确认公司存在诱导性宣传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剩余诉求。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证据链存在瑕疵,张某某对投资风险未充分尽责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民事欺诈的认定及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定,结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判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陷阱,投资前应核实平台资质。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求职,对陌生社交账号的转账要求保持谨慎,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