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因参与虚假投资平台被诈骗,要求返还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推荐虚假投资平台。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信用卡向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资金经虚拟币通道流转。公司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后以‘系统升级’为借口封停平台账号,导致资金无法提现。张某某察觉异常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未予回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平台并骗取费用,要求全额返还;公司辩称该平台为第三方合作项目,张某某自愿参与,且未签订书面协议,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社交平台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证明资金流向与平台封停的关联性。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无法说明虚拟币通道的合法性。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屏幕共享要求与资金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但因张某某未核实平台资质,酌减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民事欺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经营,避免虚构投资渠道;个人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核实平台资质。遭遇诈骗应及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