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某科技虚假平台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某科技虚假平台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因投资理财场景中被要求现金交付3.5万元入金款,后发现该公司虚构平台实施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租房服务时,被冒充婚恋对象的个体经营者诱导添加微信。对方谎称可提供高端房源,并承诺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投资可获得高额返佣。张某某按指示向平台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为虚假网站且无法登录,公司账户亦被冻结。期间公司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要求张某某继续追加投资,但始终无法兑现承诺,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平台实施合同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平台系第三方合作方,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属于自身过错,且已提供部分服务应扣减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合同文本,公司仅提供虚假的平台合作函。经调查发现公司实际为个体经营者,无正规金融资质,且平台服务器位于境外无法溯源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3.5万元投资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条款
【分析启示】投资理财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先垫付'等诱人承诺。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