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领导诈骗支付宝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领导诈骗支付宝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诈骗争议。涉案金额约3.5万元,时间为2024年某月,地点为某市。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低价商品时,接到自称公司领导的电话,对方以医疗养老政策为由要求其通过支付宝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张某某未核对平台信息,私下通过支付宝向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对方账户异常冻结,遂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交易为个体经营者私下操作,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录音、转账记录及平台交易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仲裁委重点审查转账过程是否符合平台交易规范,认定存在脱离平台交易的异常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诈骗行为成立,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及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熟人冒充诈骗需多方验证身份,脱离平台交易存在重大风险,建议保留完整证据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