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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征信修复被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个体经营者征信修复被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征信修复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办理贷款征信业务时,通过短信联系自称某金融机构客服的人员。对方谎称可协助修复征信记录,诱导其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非正规征信机构,且所谓'修复服务'无实际操作,遂要求终止交易并调取平台信息,但对方拒绝提供相关凭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导致损失,且未收到款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及转账款项是否应予返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与对方的短信往来及通话录音,证明存在诱导交易行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业务合法性,且拒绝配合调取平台交易数据,仲裁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3.5万元,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征信修复业务需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警惕陌生短信诱导转账。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自行脱离平台交易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