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员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家政员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虚假投资平台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家政服务员。公司宣称与政府合作推广某投资理财项目,以'先垫付后返佣'为诱饵,要求员工缴纳3.5万元保证金。财务人员李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送伪造文件,谎称需支付费用才能获得补贴。张某某按指示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后,发现该公司实际为虚假平台,且已失联,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政府合作背景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投资行为,且已提供平台资质证明,否认存在欺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平台虚假信息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虽出具所谓合作协议,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微信账号经司法鉴定确认为冒充公职人员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资质、冒充政府人员的欺诈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7000元因超过紧急止付时限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政府合作'话术诱导投资,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平台运作,劳动者遇资金纠纷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