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人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被追回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被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返还约3.5万元投资款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理财经理的用户,对方以'网络购物分期'为由推荐虚拟币投资渠道。张某某在某市某小区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购买电子产品时,被诱导将款项转入虚拟币账户。交易过程中,骗子以'紧急止付'为由要求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至多个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于个人网络借贷纠纷,且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截图及平台交易明细,证明其通过公司组织的网络购物活动遭遇诈骗。公司虽提供平台资质证明,但无法说明虚拟币通道的合法性。仲裁员依职权调取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转账记录,发现资金在24小时内完成跨境转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交易属于刑事诈骗范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启动刑事程序,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裁决公司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网络行为监管,防范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投资者应警惕'虚拟币投资'等新型诈骗手段,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报警。用人单位在涉及第三方支付场景时,需核实合作资质并留存完整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