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领导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领导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本案为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纠纷,当事人张某某(65岁)通过某电商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交易,因被诈骗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司总经理的陌生来电,对方通过语音伪造领导声音,称需紧急处理一笔订单。随后以'公司财务系统升级'为由,通过短信链接发送伪造的内部文件,诱导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支付渠道转账3.5万元。诈骗分子要求其关闭电商平台交易界面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需直接对接公司账户。张某某未核实身份便操作转账,后发现被骗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仅提供支付通道,未参与诈骗行为,且平台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通过调取短信截图、通话记录及第三方支付流水,结合资金流向追踪证据,确认诈骗分子使用虚假身份实施电信诈骗。公司方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审核义务,且其支付通道被用于非法交易,故需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需与诈骗分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支持返还张某某转账款项及银行手续费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平台责任条款,结合《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冒充领导'诈骗套路,应核实身份后再进行大额转账。电商平台及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强化实名认证与交易监控,对异常操作及时阻断。遭遇诈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避免因延迟维权导致权利受损。